2024年11月14日10时53分许,王某驾驶宁A号牌轻型货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光耀大厦西侧停车场出口由南向北进出非机动车道过程中,遇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王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借道非机动车道出行时,未注意观察,让非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此时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城东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面对突然出现的小货车,郭某某避让不及,与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监控画面显示,郭某某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却没有系牢卡扣,在碰撞倒地瞬间,头盔先“飞”了出去,好在郭某某摔倒时头部并未碰撞到地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佩戴头盔不系扣=没戴盔,在摔倒时的一瞬间,头盔便会轻易脱落飞出,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电动车驾驶员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系牢卡扣,平安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